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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16年12月20日 15:56  点击:[]

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字[2016]93

 

 

江西服装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惩处力度,优化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 

(一)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二)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三)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在读学生以及其他以江西服装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兼职人员。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并以自己的成果形式发表;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任何形式的一稿多投;

5、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6、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含虚假论文、成果、证件等);

7、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8、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依据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一)领导机构

江西服装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受理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机构,校科研处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校科研处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须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三)受理

1、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2、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科研处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3、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或经核实不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予受理。

(四)调查

1.由校科研处负责,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

2.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实行回避原则。

3.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4.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5.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6.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7.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8.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9.校科研处提交调查报告供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结论。

10.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并以自己的成果形式发表;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任何形式的一稿多投;

5、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含虚假论文、成果、证件等)的撤销相关科研项目、收回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取消责任人当年职称申报资格等。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等处理,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四)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五)兼职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解聘。

(六)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中共党员,学校还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进一步处理。

(七)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九)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科研处提出复议。复议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收到复议后,校科研处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校科研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通知复议申请人。

(十)复议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五、教育与预防

(一)学校教职工、学生、兼职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纳入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

(三)学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必须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并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以及申报各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指导和审核。

(四)建立教职工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制。

(五)学校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 

(一)本细则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服装学院

0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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