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文件
江服校字[2015]34号
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所授予的学士学位类别,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学士学位类别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务处具体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与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审议各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异议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五条 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院本科各专业毕业生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受理本院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报送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行审议决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良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英语成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线者;
2、艺术学门类专业学生参加江西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
3、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在同时具备第六条(一)、(二)款的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的考试(具体课程视申请学科另行确定)并成绩合格;
(二)参加江西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八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在修业年限内曾受过记过处分且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未满一年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时已满一年(含)以上、且期间综合表现较好者并已解除处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不符合上述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不能申请补授:
(一)考试过程请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者;
(二)因考试违纪受到二次(含二次)以上处分者;
(三)受到留校查看以上处分者;
(四)在修业年限内累计补考6门次(含6门次)以上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和初评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初评;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填写《江西省普通高校授予成人(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初评;
(三)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进行初评,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和审定
(一)教务处负责对各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为有效),对教务处提交的审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和补授
第十四条 对已做出授予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报请省学位委员会宣布已发学士学位证书无效:
(一)在学位授予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二)因其他原因,事后经复查确认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五条 对毕业时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能申请补授者除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补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规定修业年限结束后一年内达到第六条各项规定条件者;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取得本科毕业证半年内达到第七条各项规定条件者;
(三)因受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而毕业时未满一年者,可在毕业一年后持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在下一届学士学位评定时申请补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西服装学院
2015年5月29日